邢台市
这种传统习惯,今天已被承认具有宪法规则效力。
星座法院与国王关系密切,只秉承国王的意志办事,对政治上的反对派滥施镇压,对公民的权利自由任意侵犯,因而受到人民的仇视。[8]Tribunals, Courts and Enforcement Act 2007,s. 1。
符合基本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经过补充资格审查(主要考察申请人对证据和法庭规则的掌握程度、分析能力、制作裁决的能力、口头沟通的能力、司法品行、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笔试、面试、最终评分等环节,获得行政法官候选人资格。[29]尽管如此,对普通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缺乏专业性的批评之声和改革呼声并没有消失。同时,为保障法国行政法院法官的独立,避免外界压力,最高行政法院成员的晋升采用年资制,其地位的升降不受长官喜恶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第1条虽然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分歧。(三)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人员需顺应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发展趋势西方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发展的经验表明,行政法官独立性的保持,是获得社会公众信赖的前提。
如党委对案件的调阅、书记对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党组对案件的讨论等事实比比皆是,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后,德国普鲁士、黑森等邦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院。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自认规则等。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复议决定,但《行政复议法》第28条将这三种决定的适用条件混合在一起未加区分,后果是复议机关很少作出变更决定,大大降低了行政复议的实效性。二、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与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是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组织保障复议体制改革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最核心的问题,对其他复议制度的构建有着直接的影响。四、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加强程序制度的公正性建设是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保障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又一核心问题。考虑到实践中申请人本身可能并非愿意直接与原行政机关打交道,而且,是否有可能出现原行政机关不将复议申请递交行政复议机关的现象,由之反而徒增障碍?因此,赋予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复议申请权的实现。
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不再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因为如采完全司法化,则行政复议同质于行政诉讼,几无存在之制度基础。
完善被申请人举证责任规则。4.将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当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影响时,应当如普通自然人一样获得法律救济,这是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3]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导致复议工作面临严重的公正性质疑,妨碍了行政复议相对于司法所具有的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的发挥,没有真正发挥行政复议有效解决争议的作用。
复议机关当被告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作出的规定,修改《行政复议法》无法取消复议机关当被告的制度,通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则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解决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2)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将因诉讼而被冻结,待法院做出判决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其实已经是行政判决而非行政复议决定了。引入和解,有利于复议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如采完全反司法化,则又背离裁决争议活动对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复议几无存在之现实基础。
《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审理组织则应当保持一致,不应当出现部分案件采用此种审理组织,部分案件采用彼种审理组织,简而言之,所有复议案件审理组织一致,程序不同。
5.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取消书面审查原则。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由于复议仍属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具有相对性。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目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维持,[2]但前提是行政复议需要对复议体制、复议程序等重大制度进行专业性与公正性改造,使复议能够及时、公正化解行政争议。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00年到2001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02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由于复议机关内不专设复议机构,而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复议具体事项,但不少领导不重视法制工作,加之有的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还不到10件,少的甚至仅2件,复议工作在很多机关得不到重视,严重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
目前复议范围的问题主要是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保持一致,排除了不适合司法审查但适合行政审查的案件范围。[5]第五,程序理性原则缺失,将行政复议的灵活、便捷优势简单化为过度简化程序,对调查与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复议决定的理性基础欠缺制度保障。
周汉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方向》,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第四,直接言词原则缺失,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审,不进行言词辩论,只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没有体现裁决争议行为应当具有的两造对抗、居中裁决的基本程序构造。
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三、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是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的前提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请求权的实现范围,也直接决定行政复议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的范围,因此,也是修法的重点问题。
如果能够将行政立法也纳入复议范围,既能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复议的启动机制有效激活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行政复议在制度构建上首先应当体现出对公民在复议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程序权利的保护,不能将复议申请人排除在复议过程之外,如何在制度上增强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的参与,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修改《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具体方案可以考虑将复议权集中至一级政府集中行使,以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确定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不适合司法审查的并非都不适合行政审查,不应将复议范围与诉讼范围完全等同,应当尽可能将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
包括:(1)没有规定情况决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情形无法作出复议决定。2.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纳入复议范围。
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思考。2.吸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责令补正决定和情况决定,并对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法 。[5]有的学者将之称为闭门式审查,行政复议审查阶段由此似乎成为台后戏。
立法当初为突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不同,也为体现行政解决争议所具有的高效、便捷优势,高举反司法化的大旗,却未料程序构建的反司法化制度定位反被指称为造成目前行政复议面临诸多困境的罪魁祸首。(2)对于程序违法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种类的决定,包括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删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补正的规定。2.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复议案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市级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过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复议范围和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受到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早已被抛弃。
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包括:细化、完善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相关规则。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保障复议能够:(1)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包括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复议作为争议裁决活动首先应当满足的要求,也是复议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基础。《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机构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都承担复议工作。
[3]《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曾经专门下发文件部署该法的贯彻实施事宜,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有人认为我国立法及其贯彻实施中事实上将行政复议制度与现有的行政监察、层级监督和信访制度相提并论。杨小君:《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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